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侵权责任的归结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对于查明因果和合理归责至关重要。基于可解释的类型化方式,传统侵权理论的归责原则及现有法律框架足以因应当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结问题。人工智能客体论视角下,“白箱”“灰箱”与“黑箱”三种类型的人工智能,依次可采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为有效平衡技术发展创新、赔偿受害方损失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应立足法律适应技术发展的原则和创新制度供给的维度,试点推动“黑箱”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化,尝试和观测其侵权责任的独立归结。

